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
二、臺中市政府為落實上開修法規定,業配合於112年9月15日修訂「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及附表,規範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辦理重大緊急突發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等專案業務時,每日、每月可延長之辦公時數。
三、為使本所同仁瞭解勤休新制相關規定,特製此專區。
四、同仁亦可自行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搜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線上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