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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衛生福利部訂定「刺青紋身紋眉等消費行為之注意事項」及「刺青紋身紋眉衛教宣導資料」各1份,請查照。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526日府授衛疾字第11401427671號函辦理。

二、邇來有民眾反映外籍人士從事紋身工作,疑有使用未經清潔消毒之器具及個人或環境衛生欠佳等情事,恐危害消費者健康,爰衛生福利部提供旨揭衛教宣導資料,使消費者對刺青紋身紋眉等行為有正確認知,瞭解其對人體健康安全之影響及風險,並選擇衛生條件良好之業者接受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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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9
  • 發布日期: 2025-05-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中西區衛生所
  • 點閱次數: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