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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波拉病毒感染個案處置流程摘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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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波拉病毒感染個案處置流程摘要說明


為利醫師與防疫人員執行波拉病毒感染疑似個案的通報及處置,疾病管制署已訂定伊波拉病毒感染的民眾就醫與個案通報等處置流程,並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伊波拉病毒感染專區),敬請醫師及防疫人員配合依流程進行疑似個案的通報及處置。


依「伊波拉病毒感染處置流程─民眾就醫」,民眾自依波拉病毒感染流行疫區返國21天內如出現疑似症狀,民眾(或其親友)應直接撥打1922通報,1922專線人員會將民眾資料轉介至其居住地疾病管制署區管制中心。再由區管制中心聯絡民眾,如經評估符合「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例定義」通報條件,區管中心會立即聯絡衛生局協助將病人送至網區應變醫院就醫。


依「伊波拉病毒感染處置流程─個案通報」,醫師診療時如遇病人符合「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例定義」之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應立即收治於隔離病房,並至遲於24小時內至「法定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之「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醫師診所版』(https://ida4.cdc.gov.tw/hospitals/)通報,醫護人員依感染管制措施全程穿戴適當個人防護配備,採集咽喉擦拭液、皮膚出血或病變處切片及血清等檢體,註明A類感染性物質,以低溫方式送驗。醫院如無適當設備為個案採檢,應先行通報,並請轄內衛生局/所協助個案轉院,再由後續收治醫院採檢。


疑似個案檢體檢驗結果若為陽性,病人需持續隔離治療至病況改善且間隔48小時後之2次檢驗為陰性,另需追蹤病患接觸者至暴露後21天止;檢驗結果若為陰性,應於發病滿3天後再次採檢送驗,以排除發病3天內檢驗結果偽陰性之可能,如第2次檢驗仍為陰性,則可解除隔離,如第2次採檢送驗為陽性,則應依檢驗陽性之流程,持續隔離治療及追蹤病患接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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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依現行「醫療機構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第二版)」中所採行之採檢個人防護裝備及採檢空間規範,考量基層診所與部分小型醫院於實務上確有執行之困難,並希冀疑似病患可快速就診及進行採檢通報,爰依前揭感管措施指引訂定旨揭流程,基層診所進行診察時,如發現病患符合通報定義且高度懷疑時,應向病患衛教並戴上外科口罩,並立即通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04-25265394),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協助安排病患轉至本市應變或指定隔離醫院,進行後續個案通報及採檢等處置事宜。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0
  • 發布日期: 2014-1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衛生所
  • 點閱次數: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