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兒童預防記錄檢查及補種辦法
衛生署 970415 修改
生產作業與兒童預防記錄檢查及補行實施修改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規定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
第二條實施預防作業之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課程訓練學、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時基礎教育。
二、每二年定期接受至少四小時前款進階教育訓練。
三、基礎及進階教育訓練課程,須取得學習時的數字證明文件。
前項護理人員實施預防作業,以下列場所為限:
一、衛生機關及青少年衛生所(室)、對外學校。
二、經立案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
三、其他經辦中央衛生機關核准之場所。
第三條護理人員執行預防,落實必要之評估流程,並規定遵循管理及核發記錄。
第四條 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以下簡稱國小教)新生應完成之預防時及項目,如附表。
國小及托教機構新生於入學時,應提出預防前程及項目之第五條記錄供查。
國小及教管機構對於未按期接受實施預防之初生兒童的,應由當地衛生機關負責,請求派員協助完成連行通知,並視需要當地系教育社造管機關辦理或執行。
前項通知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書面通知代理人檢查結果及補項事項。
二、學童有其他醫療機構特殊情況未能阻止實施者,應連繫或轉介至當地進行進一步檢查,以決定是否醫療補種。
三、幫助當地衛生機關及辦理(接)種事業追踪學童完成。
四、配合當地主管機關開展學生就學活動,並提供學生就學工具之衛生電子資料檔案。
第一條預防記錄檢查及補行工作之第六條責任劃分如下:
一、預防接種記錄檢查由國小及教托機構為之。
二、補行工作由衛生為機關之機關。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年四月十五日發布之第十七條修改條文,自九月一日實施者外,自發布日實施。
附表預防接種時程表
開始時程 |
承接項目 |
---|---|
出生24小時內儘速傳播 |
B型肝炎疫苗第一劑 |
出生滿1個月 |
B型肝炎疫苗第二劑 |
出生滿2個月 |
五合一疫苗第一劑 |
出生滿 4個月 |
五合一疫苗第二劑 |
出生滿 5-8個月 |
卡介苗一劑 |
出生滿 6個月 |
B型肝炎疫苗第三劑 |
出生滿6-12個月 |
流感疫苗第一劑 |
出生滿 12個月 |
水痘疫苗 |
出生滿 12-15個月 |
A型肝炎疫苗第一劑(106年次後出生) |
出生滿 15個月 |
日本腦炎疫苗第一劑(活性減毒) |
出生滿 18個月-21個月 |
五合一疫苗第四劑 |
出生滿 27個月 |
日本腦炎疫苗第二劑(活性減毒) |
出生滿5歲-入國小前 |
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兒麻痺混合疫苗 |
*五合一疫苗為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b型嗜血桿菌及不活化小兒麻痺疫苗
*8歲以下幼兒初次接種流感疫苗應接種兩劑,第一、二劑間隔四周以上,之後應每年接種一劑。